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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稽查中常見的偷稅手段
一、人為少計銷售稅金
1、在銷售價款上作弊。在實際帳務處理中,一些納稅人常常對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實現的收入價款不入帳或少入帳,漏記銷售價款,減少銷項稅金。例如:將銷售的貨物和應稅勞務不記收入帳,而是沖減“原材料”、“產成品”等帳,從而不作銷項稅額的處理;對稅法明確規定的八種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只沖減“產成品”等帳,而不做銷項稅額的帳務處理;對購貨人尚未提付貨款,但已實現的銷售不做銷售處理;有意掛帳一部分銷售收入,待到銷售淡季再轉作收入;利用同行業小規模納稅人繳定額稅,而由這些納稅人代開普通發票,隱瞞銷售收入;對不需要發票的購買者不開具發票,從而漏記銷售收入等。
2、在價外費用上作弊。稅法明確規定,增值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就價外費用而言,由于會計制度規定,一般都不在“產品銷售收入”或“商品銷售收入”科目中核算,而在“其他應付款”、“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等科目中核算。因此,一些納稅人只對價外費用在相應科目中作會計處理,未核算其銷項稅額;更有甚者,對價外費用既不按會計核算,也不按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而是將發生的價外費用直接沖減有關費用科目。以上對價外費用的處理方法無疑會導致銷售額的減少,從而銷項稅額也相應減少。
3、在特殊銷售行為上作弊。這些特殊銷售行為通常包括:以折扣方式銷售貨物、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以還本方式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貨物等。稅法對這些特殊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方法,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實際業務中納稅人往往背其道而行之。例如,對于以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明確指出,只有將銷售額和折扣額開在同一張發票上并分別注明的,才能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稅,而許多納稅人將另開發票的折扣額也從銷售額中扣除,從而減少應稅銷售額。
二、多計或多列進項抵扣稅額
增值稅的實際操作是采取間接的“抵扣法”,其核心是按銷項稅額扣除其支付的進項稅額的余額征稅。稅法明確規定了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只限于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以及一些特殊規定。稅法對進項稅額抵扣時間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只有在納稅期限內實際發生的進項稅額,才是法定的當期進項稅額,才能允許抵扣。而一部分納稅人無視納稅條例規定,常常多扣進項稅額,以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
1、兼營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的納稅人,將不應抵扣的進項稅額申報抵扣,對不能直接劃分的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或少轉出。
2、一些納稅人在貨物購銷活動中,發生進貨退回時,沒有相應減少當期進項稅額,造成進項稅額虛增。
3、一些納稅人把不是當期實際發生的進項稅額(上期結轉的進項稅額除外),也充當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從而達到少納稅或不納稅的目的。
4、一些納稅人違反稅法關于允許抵扣時間的規定,在既沒有付款,也沒有開具商業票據的情況下申報抵扣。
三、利用發票作假
1、開具假發票。一些納稅人常利用自己偽造或從犯罪分子手中買到的假發票,進行各種偷逃稅行為。
2、虛開發票。一些納稅人在沒有任何購銷事實存在的前提下,為自己虛開專用發票,虛抵進項稅金,造成應納稅額的減少。
3、不按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一些納稅人違反稅法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限的嚴格規定,來減少其應納稅額。例如,稅法規定,采取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為發票開具時間。如果納稅人提前或滯后開具發票,則會導致納稅人有時不能足額計入當期銷售額計稅,有時卻虛抵了非當期的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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