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操班哪個比較好,會計考試相對簡單。下面為大家分享一些會計實操知識。
發票案件的證據要求淺析(二)
對購貨與生產領用、生產定單進行核對;在原材料種類上進行核對。
2.票流方面:查清增值稅抵扣憑證的來源、取得的方式及途徑;注意從企業的供應、財務部門、運輸部門分別調查,結合材料采購、貨物運輸、資金支付以及財務處理進行多方位查證,加以相互印證。
3.資金流方面:查清結算方式、資金流向,調查付款與受票、付款與購貨、付款與運輸業務之間的對應關系,對資金回流的情況深究原委。
(三)提高對各類證據的采集水平,增強證據有效性
在檢查發票案件中,采集合法、有效、全面的證據,對案件準確定性,及時有效地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非常重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只有合法采集并應用客觀、全面、確鑿有效的證據,依法辦案,準確定案,才能有效防止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的發生,才能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使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全面提高執法水平。
例如,由于發票違法、犯罪案件具有很強的隱蔽性,使直接證據在取得和確認上具有很大的難度,因此需要重視間接證據在案件中起到的作用,因此,稽查人員應善于從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兩方面入手查找納稅人違法事實,保證證據的全面性。
再如,在難于采集到原始證據的情況下,可以充分利用傳來證據并核實傳來證據作為對原始證據的補充,根據傳來證據找到原始證據,還可以與原始證據相互印證、核實,增強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以保證證據的連續性。
另外,從目前稽查工作的實際來看,納稅人的承認對于案件事實的確認作用巨大,應盡力促使這一言證結果。但納稅人承認與否不能最終左右案情,承認并非等于可以定案,所以不能因為納稅人的承認而簡單結案,也不能因為納稅人的否認而終止調查,值得注意的是,稽查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等言詞證據中全面反映涉票業務詳細過程的全貌,既不能籠統,也不能含糊,更也不能片面,在此基礎上再依靠其它證據予以補強。而實物證據具有客觀性、真實性的特點,是在案件發生過程中自然形成、記錄事實過程的證據,具有很強的證明力。例如,銀行的對賬單、資金的進出記錄、企業合同、傳真等真實記錄業務發生過程的證據,因此,需將完整的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并重,以此確保證據采集的確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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