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哪家會計培訓好

發表于:2022-02-27 16:15:20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紹興哪家會計培訓好,零基礎考會計不容易。下面為大家分享一些會計實操知識。

保險企業稅務自查要點(二)

1.多計提準備金或發生損失時不沖減準備金,直接在稅前扣除造成重復在稅前列支。如稅法規定“保險業按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保險業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應首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沖抵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但大多數保險公司在實際發生賠款支出時,不是先沖減準備金,而是直接記入賠款支出,造成既實際列支費用,又多計提成本費用。

2.虛列費用和列支非本單位發生的費用。例如,有的保險公司利用一些已不再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人的代理資格證虛列手續費支出或將直銷業務轉移到代理業務列支手續費。

3.列支的各項費用票據不符合規定。如在檢查中仍發現以收據或白條列支費用的現象;列支會議費時,沒有按照規定填寫會議審批表,列明會議內容、事項、人員的情況。

4.固定資產折舊不規范。如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或殘值從而多提折舊。

5.保險業違規支付傭金、手續費。一是保險公司在支付中介機構代理手續費時,使用領款單等自制憑證,未能取得保險中介機構開具的《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二是以報銷發票的形式變相支付保險營銷員傭金。

6. 利用各種準備金,如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等,調節當期損益,減少應稅所得額。例如:某財產保險公司在2004年度經營業績不好,估計年終核算時利潤額為負數,達不到上級分公司的業績指標,于是采取憑空轉回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辦法,虛增利潤。為了沖平虛增的利潤,2005年度,又將上期虛轉的未決賠款準備金轉回,從而減少了2005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少繳了企業所得稅。又如有的保險公司按照上一級保險公司規定的提取比例和計算方法計算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在年末做納稅調整時,不是沖減上期提取數,而沖減的是上級公司計算分配下來的數額,未能按稅法和有關保險法規的規定提取和使用。

7.防預費支出不符合規定。防預費是指保險業為了防止保險事故發生,對保險標的采取安全防御措施所發生的費用支出。根據國稅發[1999]169號文件規定:防預費按不超過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1%據實扣除。但有的公司不按規定執行,每年基本上是按每個客戶保費收入的多少,給客戶返還一定數額的資金。客戶不同,金額也不同。返給客戶的資金也不是用于防止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有的挪用于其他方面。

8.保險利差支出屬預提項目,年末節余未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保險利差(紅利)就是壽險公司帶有分紅性質的險種,給予客戶的紅利。每月按壽險公司的精算師計算出來的數額進行預提,記入保險利差支出科目,相應增加其他應付款,并在稅前扣除。而年底實際付給個人的紅利只是很少的部分。大部分還掛在其他應付款。

9.虛列理賠支出。具體分為三種形式。一是關系理賠,支付手續費(回扣)。二是福利理賠。注意審查有無通過向本單位或本單位職工理賠來套取資金列支福利費及以查勘費名義列支差旅費、旅游費。三是費用理賠??词欠裼刑兹≠Y金,用于一些費用開支。對上述問題進行稽查,應重點核對理賠臺賬,對一些理賠金額比較大,或涉及交警、銀行等關系單位或本部門的理賠,還應進一步抽查業務檔案。通過分析金額、有效期、手續、筆跡、發票、圖片、代理人資格、可行性等違規線索來發現問題。同時要加大延伸稽查和外調力度以尋求突破。

(三)政策建議

1.保險業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方法的財稅規定的不一致性加大了監管難度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69號)第9條規定,“保險業按當期自留保費收入的50%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準予稅前扣除?!边@種提取方法又稱二分之一法。但是財務制度規定,保險業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當期自留保費收入的50%提取,但有條件的保險公司在執行上述規定的基礎上可按八分之一法(又稱季平均法)、二十四分之一法(又稱月平均法)或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又稱日平均法)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保監會也規定保險業可按保險數據精算結果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至于精算方法,也是指八分之一法、二十四分之一法或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稅收政策與財務制度的差異性使得全國范圍內多數大型保險業納稅人都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人為地調整“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這給納稅人以及基層稅務機關日常監管都造成一定困難。

改進建議:完善和修改保險業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方法,使稅法與會計制度以及保監會的規定能相協調,提高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和提取的精確度,以符合保險業發展的需要。

2.傭金的稅前扣除政策不合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960號)第2條第2款規定,“保險企業的傭金支出,在不超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營銷業務保費收入總額的5%部分,從保單簽發之日起5年內,憑合法憑證據實在稅前扣除......”這一政策有以下不合理之處:*9、保險業的保費收入與傭金列支的政策規定不配比。湖南國稅認為,這一規定將導致保險企業將未來可能收不到保費的那部分未能實現的傭金也在稅前扣除了。第二、政策缺乏可操作性。按照目前我國保險傭金制度,保險傭金是按月支付的。以壽險公司為例,每月底,壽險公司根據營銷員收取的保費收入計算傭金,次月初支付傭金。對長期險種,傭金支付主要集中在保險期間的前3年,這段時間的傭金率很高,而以后各年的傭金率很低,甚至為零。投保人繳納首期保費后,保險代理人的首期傭金一般為實收保費的30~40%,以后年度每年每份保單領取10元的傭金。若按整個繳費期來計算,傭金支付總額可能不超過5%,但也存在超過5%的可能性,而稅收政策不超過繳費期內營銷業務實收保費5%的規定,在具體操作上很難掌握,執行上基本流于形式而不具有操作性。

改進建議:應針對保險業經營和財務核算的特點,確定合理、便于操作的傭金稅前扣除比例和方法,實行均衡傭金制度,規定具體的傭金稅前扣除依據和比例,便于切實可行的保護稅基。

3.稅法對保險業各項準備金提取后的用途未作明確規定

稅法規定“保險業按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保險業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應首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沖抵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钡蠖鄶当kU公司(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等)在實際發生賠款支出時,不是先沖減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而是即時再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以沖減賠款支出。從企業的操作來看,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并不具備準備金的作用,但稅法卻允許在稅前扣除,這造成了企業應納稅額減少的現象。

改進建議:建議在稅法內明確規定各種準備金的用途,特別是保險業的準備金,以規范和明晰企業對賠款損失的稅前扣除問題,避免重復列支費用。

4.保費收入的確認不合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960號)第2條第1款規定,“保險業應按保險合同的全額保費收入計入應稅保費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但這一規定沒有考慮到合同期限較長的保單,可能會因合同約定的繳費期間過長而在后期無法收到保費卻依然要申報納稅的情況。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改進建議:針對保險業保費收入的特點,進一步細化保費收入的確認方法,以增強保費收入征稅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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