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哪里會計培訓,會計培訓建議選擇正保。下面為大家分享一些會計實操知識。
發票有關問題問答(一)
1、問:什么是發票?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票是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取得的收付款憑證。”,是記錄單位和個人經營活動的商事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證明,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
2、問:新《發票管理辦法》什么時候施行?
答: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自1993年12月施行,后進行修改。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溫家寶總理簽署了國務院令,公布了修訂后的《發票管理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3、問:廈門市什么時候開始啟用新版國稅普通發票?
答:從2011年4月1日起,全市統一使用新版國稅普通發票,舊版普通發票同時停止使用。凡2011年4月1日起開具的舊版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報銷憑證。
4、問:《發票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5、問:發票有幾聯,各聯用途是什么?
答:發票的基本聯次為三聯。存根聯: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記帳聯: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帳原始憑證。
6、問:發票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答:發票一般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發票的名稱、發票號碼和代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帳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7、問: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志是什么?填開發票時為什么要加蓋發票專用章?
答:每張稅務發票票面上方都印有橢圓形“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 “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志。發票專用章是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確認財務收支和發票使用的信用證明。發票填開后,只有加蓋發票專用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8、問:如何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9款規定: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9、問: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如何取得發票?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發票。
禁止非法^*發票。
10、問:臨時到外省從事經營活動時如何開具發票?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
11、問:從外省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怎樣申請領購發票?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以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12、問:拒開發票是否違法?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痹撘幎鞔_指出,為消費者開具發票是經銷商品單位應盡的義務,所以拒開發票是一種違法行為。
13、問: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效力如何?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14、問:開具發票應該注意什么?那些行為屬于《發票管理辦法》所禁止的虛開發票行為?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9款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15、問:《發票管理辦法》禁止的違法使用發票的行為有哪些?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16、問:發票開具的地域范圍有哪些規定?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17、問:發票接受方應注意什么?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18、問:發票的保管有什么規定?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19、問: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哪些檢查?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 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一)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二)調出發票查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
20、問:單位和個人在稅務機關檢查時有哪些義務?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21、問:哪些行為將會被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且沒收違法所得?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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