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會計培訓班哪個好

發表于:2022-02-24 18:18:54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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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基礎知識:留置權

一、留置權的意義和特征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與該動產有關的債務時,得留置該動產的擔保物權。其中債權人稱為留置權人;被留置的動產稱為留置財產。

留置權的特征:

①留置權屬于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②留置權以債務人的特定動產為標的物;

③留置權的產生以債權人依債而占有留置財產為前提;

④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與 留置財產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⑤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其成立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

(1)須債權人依合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能夠充分此條件的主要有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承攬合同;

(2)須債權的發生與留置財產屬于同一 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3)須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

下列情形,不成立留置權:

①留置違反公序良俗,如扣留身份證、戶口簿、畢業證等;

②留置與其承擔的義務相抵觸,如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在發運地留置貨物;

③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留置 財產的。

二、留置權的效力

凡與留置財產有牽連關系而生的債權,均得為留置權擔保的范圍。

包括原債權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行留置權的費用、保管留置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等。

留置權標的物的范圍及于留置財產本身、留置財產之從物、孽息、留置財產因滅失所得之賠償金。

留置權人的權利:

①留置所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

②收取留置財產所生的擎息,以充抵債權;

③留置標的物所支出必要費用的求償權;

④變價處分權,即變賣留置財產并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人的義務:

①妥善保管留置財產;

②催告義務,留置權人變價處分權的行使須先行催告,未經催告,不得徑行變賣留置財產,催告期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應當不少于2個月;

③留置財產返還 義務。

三、留置權的消滅

留置權因下列原因而消滅:債權消滅;留置權實現;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留置物滅失;債務人另行提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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