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培訓學學校哪里好

發表于:2022-02-15 17:01:24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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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稅可分5年繳納

經國務院批準,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稅政策將推廣至全國?!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規定,對于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如果一次性繳稅有困難,可以在5個年度內分期繳稅。

增值繳稅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實質為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對外投資”兩筆經濟業務同時發生。個人通過轉移非貨幣性資產權屬,投資換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或股票),實現對非貨幣性資產的轉讓性處置。

根據公司法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對資產評估作價,對資產評估價值高出個人初始取得該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即資產原值)部分,個人雖然沒有現金流入,但取得了另一家企業的股權,符合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關于“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規定,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資產原值-轉讓時按規定支付的合理稅費)x20%.如果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沒有超過原值,個人沒有所得,也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納稅人以1000萬元購得一塊土地,后其以此土地經評估作價2000萬元入股A公司,過戶時發生評估費、中介費等相關稅費100萬元,納稅人以土地入股A公司時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1000-100)x20%=180(萬元)。

辦理手續

現金不足需要分期繳納個稅的投資者,可綜合考慮自身情況和所投資企業的發展前景,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

納稅人辦理分期繳稅時,根據自身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填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附件所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并在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之日的次月15日內,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備案。備案時,須同時報送備案表、納稅人身份證明、投資協議、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價格證明材料、能夠證明非貨幣性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的相關資料等。

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期限未超過5年,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應于公告下發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

納稅人分期繳稅期間需要變更原分期繳稅計劃的,應重新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并向主管地稅機關重新報送備案表。

注意事項

個稅申報主體: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不動產投資的,以不動產所在地的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持有的企業股權對外投資的,以該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他非貨幣資產投資的,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非貨幣性資產原值以歷史成本進行確認。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證明資料,不能準確計算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進行核定。合理稅費,指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過程中發生的與非貨幣性資產轉移相關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允許扣除的稅費必須與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相關,且具有合理性。此外,對以股權投資的情形,股權原值的確認等問題按照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定處理。

優先納稅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于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稅款計算

如果納稅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或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按照財稅〔2015〕41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因此當期取得的現金補價或現金收入,如果高于按規定計算的分攤額,應先按當期取得的現金補價繳稅,現金不足以全部繳清稅款的,可在剩余年度分期繳納或重新分攤。如果當期取得的現金補價低于按規定計算的分攤額,則不影響各期繳納稅款的計算。

情形一: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足以繳稅的,稅款應一次結清;現金不足以全部繳清稅款的,不足部分可以分期繳納。

例:納稅人2015年因某項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發生納稅義務100萬元,當年取得現金補價40萬元,應優先繳納2015年稅款,不足部分可以分期繳納。假如未履行納稅義務在剩余期間按期平均分攤,2016年~2019年應納稅款=(100-40)÷4=15(萬元/年)。

情形二:在發生納稅義務當年之后,分期繳納稅款期間取得一次性現金補價或現金收入,則應當在收到現金的當期繳納稅款,剩余部分在剩余期間分攤。

例:納稅人2015年因某項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發生納稅義務100萬元,在2017年處置投資取得的部分股權,取得現金收入40萬元,假如2015年、2016年根據直線法計算,每年繳納稅款20萬元,2017年除應繳納40萬元,則剩余2個年度應納稅款=(100-20x2-40)÷2=10(萬元/年)。

情形三:在分期均勻繳納稅款期間,分多次取得現金補價或現金收入。則處理方式與情形二相同,但可能需要多次在剩余期間重新分攤。

例:納稅人在2015年因某項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發生納稅義務100萬元,2015年取得現金補價25萬元,2017年處置投資取得的部分股權現金收入25萬元,則2015年繳納稅款25萬元后,剩余4個年度應納稅款=(100-25)÷4=18.75(萬元/年)。2017年繳納稅款25萬元后,剩余2個年度應納稅款=(100-25-18.75-25)÷2=15.625(萬元/年)。

情形四:如果納稅人在某一年度取得的現金補價或現金收入少于按直線法分攤該年度應繳稅款,則對本年度和剩余年度繳納的稅款不產生影響。

例:納稅人在2015年因某項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發生納稅義務100萬元,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分別取得處置投資取得的部分股權現金收入30萬元、10萬元、10萬元,由于*9年取得現金收入大于按直線法分攤的應繳稅款20萬元/年,納稅人應繳納稅款30萬元,則重新按照直線法計算剩余4個年度應納稅款=(100-30)÷4=17.5(萬元/年),大于2016年和2017年取得的現金收入10萬元,因此不影響當期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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