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會計培訓班

發表于:2022-01-04 14:51:43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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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配套費計入什么科目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一般屬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發生的費用,可以計入開發成本科目!

借:開發成本

貸:貨幣資金或其他科目

值得一聽的是,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并不是土地出讓收入的一部分,不應計入契稅的計稅依據。契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的規定,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成交價為依據。

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政府(具體實施單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設局,開發區,財政局,農村鄉鎮等等)向建設單位收取的一項費用,一般按新建,擴建,改建的面積作為征收基數,每平方的價格各地不同。同時,一般規定可以減免的建設項目,有些項目能否減免不明確,可以提出申請經過審批可能減免。 基礎設施配套項目所包含的內容各地又有很大差別,有些沒有包含的項目會另外收取。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它按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計征,其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公用設施建設,包括城市道路、橋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氣、污水處理、集中供熱、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等設施的建設。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作為契稅計稅依據嗎

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計征契稅的相關政策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四條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契稅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這里的“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第九條進一步明確,是指土地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這是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計稅依據的基本規定。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這里所說的市政建設配套費就是大配套費,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此文件明確了出讓土地的契稅計稅依據,不能等同于土地出讓金或者合同價款,還應包括承受人支付的與取得土地使用權直接相關的政府行政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這也成了稅務機關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計征契稅的主要政策依據。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計稅依據的批復》(國稅函〔2009〕603號)再次明確,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這里依然強調,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即土地成交總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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