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經濟師培訓

發表于:2022-03-24 13:24:13 分類:經濟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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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每天3個高頻考點四十八

法律

142、合同終止

合同的終止又稱為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系當事人雙方之間權利義務于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終止的方式如下表:

143、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根據合同保全原則,無論債務人是否實施了違約行為,只要債務人采取不正當手段處分其財產,并且這種行為直接導致債權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時,債權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

144、合同的轉讓、變更及解除

一、合同權利的轉讓

(一)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解釋:債權人一旦發出轉讓權利的通知,就意味著合同的權利已歸受讓人所有或者和受讓人分享,債權人不得再對轉讓的權利進行處置,因此,原債權人無權撤銷轉讓權利的通知?!?/p>

(二)在《合同法》中規定了不具有可轉讓性的情形: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具有人身性質的債權屬于專屬性的權利,基于對特定當事人的信用而發生的債權等都是不能轉讓的;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特別約定不得轉讓合同權利,這一約定與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二、合同義務的轉讓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三、概括轉讓

合同當事人一方其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概括承受該合同權利義務的行為。

1.意定概括轉讓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2.法定概括轉讓

(1)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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