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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知識點及經典題:房產稅
一、含義
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照房屋的計稅價值或租金收入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稅。
二、納稅人
在我國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產權所有人、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三、征稅對象
房屋
四、征稅范圍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房屋。
【提示1】農村的房屋不征收房產稅。
【提示2】工礦區開征房產稅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提示3】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菜窖、室外游泳池不屬于房產稅征稅范圍。
五、稅率(比例稅率)
1.從價計征:稅率為1.2%
2.從租計征:稅率為12%
六、計稅依據
1.從價計征
以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
房產余值=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
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2.從租計征
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
七、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8.納稅人因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截止到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二)納稅地點
房產所在地。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期限
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多選題】
下列建筑物中不屬于房產稅征稅對象的有( )。
A.煙囪
B.圍墻
C.水塔
D.菜窖
E.房屋
【答案】ABCD
【解析】房產稅的征收范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房屋。農村的房屋不征收房產稅。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菜窖、室外游泳池不屬于房產稅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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