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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發生哪些情況視為違約?
答:發包人發生下列情況,視為違約:
(1)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3)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
(4)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發生哪些情況視為違約?
答:承包人發生下列情況視為違約: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合同法》關于違約金是怎樣規定的?
答:《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額數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發包人承包人有哪些情況可以解除合同?
答: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解除合同:
(1)雙方協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3)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發包人在何情況下,有權解除合同?
答: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承包人在何種情況下,有權解除合同?
答: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程序是什麼?
答: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通用條款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合同解除后,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做好哪些工作?
答: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正常情況下,合同終止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除保修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合同即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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