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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規及相關知識新教材要點
知識點一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訂立原則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法》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包括:(1)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2)合同的當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雙方自愿協商,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觀點、主張強加另一方;(3)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4)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個以上當事人;兩個以上當事人不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二)合同的訂立原則
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等。
(三)合同的分類
1、根據法律是否明文規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稱,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2、根據合同當事人是否互相負有給付義務,可以將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3、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標的物,可以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3、根據法律對合同的形式是夠有特定要求,可以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5、根據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存在對家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6、根據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四)建設工程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借款的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中的重要部分,是指施工人(承包人)根據發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工作,發包人接收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知識點二 合同的要約與承諾
(一)合同訂立與合同成立
合同訂立是指締約人進行意思表達并達成一致意見的狀態,包括締約各方接觸、協商、達成協議前討價還價的整個動態過程和靜態協議。
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了合意。合同成立需具備下列條件:1、存在二方以上的訂約當事人;2、約定當事人對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規
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二)要約
《合同法》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要約的生效:《合同法》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的有效期間由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受邀人必須在此期間內承諾。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要約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可以撤銷,但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三)承諾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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