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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點輔導:勞動合同法考點解析
勞動合同法考點解析
1、確認勞動關系的時間: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3、書面勞動合同
(1)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4、因勞動者原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書面通知中止勞動合同,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5、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1)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2)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6、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
7、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8、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重新協商――集體合同――同工同酬
9、試用期
(1)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不得超過一個月;
(2)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10、服務期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2)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違約時,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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