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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點解析:債權轉讓
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自身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該行為的權利。
《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敞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消滅:《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合同的變更有廣義與狹義的區分。
合同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一種,同樣存在法律關系三要素。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了合同關系三要素即主體、客體、內容,至少一項要素發生變更。狹義的合同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變更。
合同變更的類型有:合同變更分為約定變更和法定變更。
(一)約定變更: 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可以變更合同。
(二)法定變更: 法律也規定了在特定條件下,當事人可以不必經過協商而變更合同。
《合同法》第3口8條規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他人。
2》合同轉讓的類型
1.合同權利轉讓,又稱為債權轉讓、債權讓與,它分為合同權利部分轉讓和合同權利全部轉讓;
2.合同義務轉讓,又稱為債務承擔、債務轉移,它分為合同義務部分轉讓和合同義務全部轉讓;
3.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又稱為概括承受、概括轉移,它分為合同權利義務全部轉移和合同權利義務部分轉移。
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合同權利義務內容基礎上,享有合同權利的當事人將其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享有。
下列三種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具有可轉讓性。
債權轉讓會發生怎樣的效力?:
1.受讓人成為合同新債權人
2.其他權利隨之轉移
(1)從權利隨之轉移: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2)抗辯權隨之轉移: 由于債權已經轉讓,原合同的債權人已經由第三人代替,所以,債務人的抗辯權就不能再向原合同的債權人行使了,而要向接受債權的第三人行使。
(3)抵銷權的轉移: 如果原合同當事人存在可以依法抵銷的債務,則在債權轉讓后,債務人的抵銷權可以向受讓入主張。
債務轉移,是指在不改變合同權利義務內容基礎上,承擔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將其義務轉由第三人承擔。
債務轉移的條件:
1.被轉移的債務有效存在。 本來不存在的債務、無效的債務或者已經終止的債務,不能成為債務承擔的對象。
2.被轉移的債務應具有可轉移性.
如下臺同不具有可轉移性:
其一,某些合同債務與債務人的人身有密切聯系,如以特別人身信任為基礎的合同(例如委托監理合同);
其二,當事人特別約定合同債務不得轉移;
其三,法律強制性規范規定不得轉讓債務,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主體結構不得分包。
3.須經債權人同意.債務轉移會發生怎樣的效力:
1.承擔人成為合同新債務人
2.抗辯權隨之轉移
3.從債務隨之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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