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職稱課件

發表于:2022-03-11 07:47:45 分類:二級建造師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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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點解析:先予執行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對某些民事案件在作出終局判訣前,為了解泱權利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急需,根據其申請,裁定另一方當事人預先履行一定義務的訴訟措施。

書面裁定先予執行:

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2.追索勞動報酬的;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先予執行應當僅限于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范圍,并以當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急需為限。

先予執行的適用條件 :

1.當事入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申請人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不先子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正常生活或生產經營。

3.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4.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適用。

5.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后終審判泱前采取。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第一審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具有獨立性和廣泛性,是整個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

普通程序分以下幾個階段:

1.起訴;

2.審查與受理;

3.審理前的準備;

4.開庭審理。

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發生爭議時,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給予司法保護的訴訟行為。起訴是當事人獲得司法保護的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的前提。

起訴的條件如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范圍。起訴的方式分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兩種。起訴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由此可見,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形式是以書面為原則的。但當事人書寫起訴狀有困難的也可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審查與受理的期限: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情況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即應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 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對駁回起訴不服的,可以上訴。

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對案件迸行實體審理的訴訟活動。

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1.準備開庭, 即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開庭并公布法庭組成人員。

2.法庭調查階段.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審判員如果認為案情已經查潔,即可宣布終結法庭調查,轉入法庭辯論階段。

3.法庭辯論: 其順序為: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相互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得各方面最后意見。

4.合議庭評議和宣判: 法庭辯論結束后,調解又沒達成協議的,合議庭成員退庭進行評議。評議是秘密進行的。合議庭評議完畢后應制作判決書,宣告判決公開進行。宣告判決時,須告知當事人上訴的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第二審程序又叫終審程序,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裁判,在法定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序。第二審程序并不是每一個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當事人在案件一審過程中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在上訴期內未提起上訴,一審法院的裁判就發生法律效力,第二審程序也因無當事人的上訴而無從發生,當事人的上訴是第二審程序發生的前提。

上訴應符合下列條件:

1.上訴人SS是第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

2.上訴的對象必須是依法可以上訴的判決和裁定;

3.須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提起。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時間為15天;對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O天.只有當雙方的上訴期都屆滿,均未提起上訴的,裁判才發生法律效力。

4.須遞交上訴狀:上訴應提交上訴狀,當事人口頭表示上訴的,也應在上訴期內補交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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