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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22-03-09 18:40:53 分類:二級建造師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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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考試法規2Z掌握財產保全及先予執行的規定知識點

2Z33掌握財產保全及先予執行的規定

在民事訴訟中,從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的起訴開始,到作出生效的法律文書并實現文書所確定的權利,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二建考試工程法規財產保全相關考點)為了防止過長的訴訟時間帶來的對當事人權利無法周密保護問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制度。(二建考試工程法規財產保全相關考點)

一、財產保全(二建考試工程法規財產保全相關考點)

(一)財產保全的概念

所謂財產保全,是指當可能因發生有關財產被一方當事人轉移、隱匿、毀損等情形,導致法院將來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進而另一方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根據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人民法院的裁定,由人民法院對有關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訴訟法律制度。

(二)財產保全的種類

1.訴訟財產保全

訴訟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判決能夠執行,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在必要時依職權裁定對有關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人民法院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2.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發生前,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有關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后15日內起訴。未在該期限內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訴前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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