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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2Z 相關合同制度考點
2Z30 相關合同制度
(一)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
1、承攬合同的特征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注:只看結果,不看過程)
(2)經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經定作人同意的,承攬人也應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比較:建設工程承攬主要工作不可以交給第三人完成)
(3)承攬人有權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比較:建設工程承擔非主體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要經建設單位的認可,且分包人與總包人對建設單位就分包工程要承擔連帶責任,而一般承攬中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定作人只能找承攬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擔責任)
2、承攬合同的解除
3、承攬合同的解除
(1)承攬人的法定解除權: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權: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
1、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
2、交付的方式
(1)現實交付;
(2)簡易交付(成立之前為買受人占有):合同生效視為完成交付
(3)占有改定:出賣人繼續占有;
(4)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5)擬制交付:交付權利憑證。
3、電子信息產品: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4、交貨地點
(1)需要運輸的:貨交第一承運人的地點交付;
(2)不需要運輸:知道標的物所在地的,在標的物所在地交付;不知道標的物所在地的,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營業地交付。
5、質量:按國家、行業標準;沒有國家、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6、權利瑕疵擔保: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7、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拒收;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
8、沒有約定檢驗期的,應在合理期間內或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通知出賣人;有質量保證期的,不適用兩年的規定。
9、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2)買受人無理由拒收標的物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4)需要運輸的,貨交第一承運人時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未按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6)風險由買受人承擔時,買受人依然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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