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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2Z 民事訴訟制度考點
2Z20 民事訴訟制度
(一)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1、級別管轄
我國法院有四級,分別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級均受理一審民事案件。
2、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1)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2)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3)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法院轄區的,原告可以向任何一個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2)特殊地域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3)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
2)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
4、協議管轄制度
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1)移送管轄:受理的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認為不屬于本院管轄的,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轄:有管轄權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共同上級法院管轄。
4、管轄權轉移
(1)上級法院有權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時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2)下級法院對其所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認為有需要由上級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法院審理
(3)管轄權轉移:有管轄權法院移送給沒有管轄權法院,移送管轄:沒有管轄權法院移送有管轄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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