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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22-01-03 12:16:28 分類:注冊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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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預習:特殊經營行為

特殊經營行為

(一)混業經營

混業經營是指納稅人生產或銷售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既銷售貨物又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

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二)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

1.混合銷售:對于納稅人從事業務,如果一項業務取得的收入從屬與另一項業務,則屬于混合銷售行為。

在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時應注意三個“一”。

(1)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為;

(2)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3)混合銷售只征收一種稅,即或征增值稅或征營業稅。

2.兼營行為:納稅人從事不同業務取得的收入之間沒有從屬關系,屬于兼營行為。

在把握兼營非應稅勞務時注意二個“兩”。

(1)納稅人的經營范圍包含兩種業務,即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2)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是發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即貨款向兩個以上消費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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