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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一、債權轉讓
1、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2、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是指基于當事人特定身份而訂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和雇用合同等。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債權轉讓的效力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同時取得與主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抵押權、質權),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2)債務人接到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3)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例題】乙公司欠甲公司30萬元的到期貨款,同時甲公司又欠乙公司20萬元的到期貨款。甲公司在9月18日與丙公司簽訂書面協議,轉讓其對乙公司的30萬元債權。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關于轉讓債權的通知后,便主張20萬元的抵銷權。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甲公司與丙公司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于9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即負有向丙公司清償30萬元的義務
C、乙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張20萬元的抵銷權
D、丙公司可以就30萬元債務的清償,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答案:BC
解析:(1)債權轉讓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生效條件,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間的債權轉讓協議自簽訂之日起(9月18日)成立并生效,A錯誤;(2)乙公司接到通知以后,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乙生效,因此乙負有向丙清償的義務,B正確;(3)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抵銷權,不受債權轉讓的影響,C正確。
二、債務承擔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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