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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22-01-03 11:19:24 分類:注冊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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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 經濟法 預習資料:第四章(1)

第一節 公司法的基本理論

一、公司的分類

1、按照公司之間股權或股份的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可以把公司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

(1)母公司擁有對子公司的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如:母公司可以通過控股股東的地位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決定子公司的重大經營事項等。

(2)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實體,都有自己的名稱權,都能夠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2、從公司內部管轄關系上進行分類,可以把公司分為本公司和分公司。

本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能夠對外獨立承擔責任,分公司是本公司根據業務需要開設的,沒有獨立的財產和名稱,沒有法人資格的,只能在本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開展具體的業務活動,其民事責任由本公司承擔。

【例題】甲是乙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下列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甲應有自己的營業執照,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營業活動,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B、甲應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營業活動,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C、甲應有自己的營業執照,可以沒有獨立的財產,但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D、甲應有自己的營業執照,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營業活動,但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答案:D

解析: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二、公司法人財產權的限制

(一)轉投資的限制

1、《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提示:法律另有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2、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章程對投資的總額及單項投資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二)擔保的限制

1、公司章程對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公司為“他人”(非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上述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不含半數)通過。

【例題】甲持有乙公司34%的股份,為第一大股東。1月,乙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討論其為甲向銀行借款提供擔保事宜。出席本次大會的股東(包括甲)所持表決權占公司發行在外股份總數的49%,除一名持有公司股份總額1%的小股東反對外,其余股東都同意乙公司為甲向銀行借款提供擔保。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原制度)

A、決議無效,因為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數不足股份總額的半數

B、決議無效,因為決議所獲同意票代表的表決權數不足公司股份總額的半數

C、決議無效,因為甲未回避表決

D、決議無效,因為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提供擔保

答案:C

解析: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接受擔保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本題中,甲參與了表決,則該決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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