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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代理和委托代理
代理和委托代理
一、代理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2.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不得代理。
3.代理與行紀的區別
(1)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行紀的法律后果由行紀人自行承擔,但可以通過其他法律關系(如委托合同)轉給委托人;而代理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3)行紀必須為有償民事法律行為,而代理既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
4.代理與傳達的區別
(1)傳達的任務是忠實傳遞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傳達人自己不進行意思表示,傳達人不以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為條件。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可以獨立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因此代理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3)身份行為(如結婚行為、收養行為)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不能代理;但身份行為可以借助傳達人傳遞意思表示。
二、委托代理
1.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權的意思表示而發生的代理。
2.委托授權為不要式行為,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或者其他方式授權。
3.委托代理中的授權行為是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授權的效果。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既可以向代理人進行,也可以向相對人進行,二者效力相同。
4.職務授權
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5.代理權的濫用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2)雙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3)惡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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