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注會要在網上報班么

發表于:2022-01-02 11:37:11 分類:注冊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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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四章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一、繼續履行(提供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金錢債務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金錢之債一定可以要求繼續履行)。

2、非金錢債務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②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二、補救措施

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三、損害賠償

(1)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混合過錯;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損益相抵;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支付違約金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1)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的30%為標準適當減少;(2)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2、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繼續履行債務。

3、《買賣合同解釋》中關于違約金的規定

①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②買賣合同約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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