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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稅法》復習指導:法律責任
注冊會計師《稅法》科目第十五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
一、稅收征收管理法的適用范圍
二、稅務管理
三、稅款征收
四、稅務檢查
五、法律責任
1.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定行為的處罰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元以上l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6)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2.罰款50%以上3倍以下
(1)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罰款50%以上5倍以下
(1)納稅人偷稅行為
(2)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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