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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考試《經濟法》第二章練習題:短期訴訟時效的期間和中止
單項選擇題:
1月1日,甲向乙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并且未作任何的聲明。乙于4月1日得知,但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9月20日,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p>
A、4月1日至4月1日
B、4月1日至4月10日
C、4月1日至4月20日
D、4月1日至4月20日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短期訴訟時效的期間和中止。(1)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適用于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4月1日至4月1日);(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10月1日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則應在最后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因此乙9月20日出差遇險耽誤的20天,只有進入10月1日后的10天才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所以本題的訴訟時效期間為4月1日至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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