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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難點解析:勞動合同法中實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
法律對實習期沒有具體的規定,但從對試用期的規定可以看出,兩者是有本質區別的
1、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所以處于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
而實習是指學生通過學校安排介紹、本人自找或由其他途徑進入實習單位工作,通過完成一定任務來熟悉工作,深化鞏固所學理論知識,提升實踐能力,為盡快適應并參與實際工作打基礎。主要由學校根據教學和技能訓練的需要,由學校、實習者、實習單位三者進行約定,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勞動者。
2、當事人的目的不同:實習期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完成學業目的,并提升學生實踐能力的過程。體現了學校和學生的教學目的。
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為了更好的滿足單位的人力資源需要而約定的,是兩者磨合的期間。
3、法律依據不同:試用期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而實習期由《民法》和《合同法》規范。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實習期是不用簽訂勞動合同的。
5、試用期由明確的期限限制,而實習期完全由當事人約定。
6、試用期的工資和待遇有法律明確的規定,而實習期沒有,實習期工資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約束。
總之,試用期與實習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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