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初級會計職稱輔導班

發表于:2021-12-09 12:06:14 分類:初級會計職稱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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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職稱知識點《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總論

 一、法律基礎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

(二)法的本質與特征

1.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這是法的本質

(1)法只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2)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3)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2.法的特征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者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

(2)法是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強制性。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具有利導性(利益導向性)。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具有規范性。

記憶口訣:說起法,找國家。國家制定或認可,國家強制來保證;本質是統治階級國家意志的體現,特征也為國家意志性、強制性、利益導向性、規范性。

(三)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被法律規范所調整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任何法律關系都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不構成法律關系。

1.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法律關系主體又稱權利主體或義務主體,是指參加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

(1)公民(自然人)

(2)機構和組織(法人)

(3)國家

(4)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

2.法律關系的內容(權利與義務)

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1)法律義務包括積極義務(納稅、服兵役)和消極義務(不得毀壞公共財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

(2)任何一方的權利都必須有另一方義務的存在,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就是說,任何一方既是權利主體,也是義務主體。

記憶口訣:權義不分家。

(3)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都受國家法律保障。

3.法律關系的客體(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法律關系客體又稱權利客體或義務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

(1)物,是指可為人們控制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和實物形態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機器、建筑;

③貨幣和有價證券。

(2)非物質財富

①知識產品:著作、發明;

②道德產品:榮譽稱號、嘉獎表彰。

(3)行為

①生產經營行為;

②經濟管理行為;

③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

(4)人身

記憶口訣:法律關系三要素,主享、承,內權、義,客對象,三缺一均不可。(主享、承是指: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為主體;客對象是指: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為客體;內權、義是指:權利與義務為內容。)

(四)法的形式

1.法的形式有憲法、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規章(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特別行政區的法、國際條約。

2.制定機關

(1)憲法由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2)法律由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3)行政法規由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

(4)地方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制定。

(5)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所屬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3.效力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其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高于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

(3)法規其效力次于憲法和法律。

(4)規章是法律、行政法規的補充。

記憶口訣:憲法最大人大定,法律次之要看人大及常委;行政法規國務院,地方法由地方人大定,最后規章來補充,國務部委部門規,人民政府規章低。

(五)法的分類

1.根據法的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習慣法)。

2.根據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憲法)和普通法。

3.根據法的內容:實體法和程序法。

4.根據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者對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別法。

5.根據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形式:國際法和國內法。

記憶口訣:成不成文看形式,根本普通看制定,實體程序看內容,一般特別看效力,國際國內看主體。

二、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仲裁與民事訴訟均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但二者不可并用。平等主體之間出現經濟糾紛時,采取或裁或審的原則,當事人發生爭議時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

不平等主體之間出現糾紛時,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選擇與訴訟的性質有關:

(1)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提起行政訴訟,但二者不能同時進行,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尚未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

(2)特殊情況下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才能提起行政訴訟(例如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

記憶口訣:若橫向,都平等,或裁或審選其一;若縱向,不平等,要分一般與特殊,一般復議訴訟均可以,兩者不能并排行,特殊情況先復議,不服才能訴訟提。

(一)仲裁

1.仲裁的適用范圍

(1)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①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②行政爭議;

③勞動爭議;

④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記憶口訣:仲裁雙方要平等,合同財產,都可以。有幾點特殊記,勞行爭議農承包,繼承婚姻監收扶,不屬仲裁法范圍。

2.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仲裁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完備的情況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則來解決糾紛。

(3)獨立仲裁原則

仲裁機構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記憶口訣:公平自愿加獨立,一裁終局定糾紛。

(二)訴訟時效期間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也稱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規定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1)適用于1年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包括: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絕對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記憶口訣:訴訟時效期,其實很好記,一傷未租寄,兩年有效期,最長二十年,特殊也可延。

3.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是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來確定案件管轄法院,也叫普通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記憶口訣:訴訟一發生,先把被告找;

(2)特殊地域管轄原則(多選題)

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記憶口訣:合同起糾紛,兩地都來管,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記憶口訣:保險合同多,道理很簡單,被告住所地,標物所在地;

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記憶口訣:票據糾紛起,誰來定管轄?被告住所地,票據支付地;

④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法院管轄。

記憶口訣:共同海損來,最先到達地,海損理算地,航程終止地;

⑤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記憶口訣:若問侵權事,官司在哪打?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實施結果地,兩者均可以;

⑥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記憶口訣:交通事故起訴,損害賠償起,被告住所地,事故發生地,最先到達地,外加先降地;

⑦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記憶口訣:交通事故起訴,聯運糾紛起,被告住所地,運輸始發地,還有目的地,哪個都可以;

⑧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記憶口訣:海損或碰船,訴訟賠償起,被告住所地,事故發生地,加害船被扣,最先到達地;

⑨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

記憶口訣:海難救助費,也把糾紛起,船舶得救后,最先到達地。若問誰還管,船舶救助地。

(3)專屬管轄(單選題)

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記憶口訣:若因不動產,來把訴訟提,要找不動所在地。

港口作業中,訴訟糾紛起,要看港口所在地

繼承遺產時,若也起糾紛,要問誰是管轄地?被繼死亡住所地,主要遺產所在地。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1)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記憶口訣:若遇中斷從頭記,若問中止看時間,后六發生才中止,恢復以后接著記。

三、法律責任

數罪并罰

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數刑的最重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酌情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

記憶口訣:一人數罪行,以下來執行,定超一罪最高刑,不超累加總期刑,拘役不過一,管制不超三,有期最多為二十,若有附加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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