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會計在線授課

發表于:2021-12-09 11:29:43 分類:初級會計職稱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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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知識點《經濟法基礎》: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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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

1.適用范圍(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糾紛,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2.適用于《民事訴訟法》的案件具體五大類:

A.因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民事案件,(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

B.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案件,(企業破產案件,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

C.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D.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E.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3.審判制度

A.合議制度(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有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外,一律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人數應為單數。)

B.回避制度

C.公開審判制度(法律規定,法院審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可審判結果兩項內容。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D.兩審終審制度(法院分四級: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

4.訴訟管轄(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

級別管轄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

A.一般地域管轄(普通管轄)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和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的訴訟,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p>

B.特殊管轄【10種】

a)合同糾紛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b)保險合同糾紛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管轄

c)票據糾紛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d)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

e)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f)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g)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h)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i)海灘救助費用救助地或者被救助地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

j)共同海損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法院管轄。

C.專屬管轄【3種】

a)不動產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b)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c)繼承遺產糾紛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D.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共同管轄)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選擇管轄);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5.訴訟時效

A.普通訴訟時效為2年,最長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的,法院不予保護。)

B.特別訴訟時效為1年,分4種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C.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中斷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履行義務,而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全歸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6.判決和執行

A.判決

1)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2)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B.執行

1)當事人拒絕履行已經發生法律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履行的法律文書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申請執行,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

2)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法院執行;對于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則由被執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3)《民事訴訟法》規定了10種不同的執行措施。

a)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b)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c)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d)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e)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f)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g)強制被執行人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h)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i)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j)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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