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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答疑精華:第一審判決
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網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第一審判決和第一審裁定”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提問:
【第一審判決和第一審裁定有什么區別?】
答疑老師回復:
區別有:
1.判決是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案件結論和決定,而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如人民法院作出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等裁定,是適用裁定解決程序問題。
2.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并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陬^裁定作出后,記入筆錄即可。
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5日,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刑事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比如:甲向A法院起訴,A法院一看,說“你這個案子應當向B法院起訴”,于是就裁定“不予受理”。這是對“程序問題”作出的決定,是“裁定”。又如:甲把乙打傷,乙起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如下判決:甲賠償乙各項費用元。這就是對“實體問題”作出的決定,而且一個案件只能是在最后有這么一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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