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網校初級會計的價錢

發表于:2021-12-09 11:19:37 分類:初級會計職稱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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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備考指導:稅務行政訴訟

根據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規定,考生必須熟悉稅務行政訴訟等主要內容。網校整理了相關知識點及練習測試供廣大初級會計職稱考生復習。

《經濟法基礎》第六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六、稅務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納稅當事人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必經復議。

【特別掌握】必經復議的項目:

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納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復議。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1.納稅當事人不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l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了解: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一般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單項選擇題

◎甲企業對乙地方稅務局對其作出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行為不服,向丙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關于該案件審理過程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A.丙法院組成合議庭負責對該案件進行審判

B.丙法院對甲和乙進行了調解

C.乙地方稅務局決定停止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D.丙法院判決變更乙地方稅務局的行政處罰決定

正確答案:B

網校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的制度。行政訴訟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但不適用調解。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可以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

多項選擇題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下列()行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復議。

A.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B.稅務機關作出加收滯納金的決定

C.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D.稅務機關關于具體貫徹落實稅收法規的規定

正確答案:ABC

網校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復議機關只受理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換言之,即對抽象行政行為(規章、規定等)不服,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

判斷題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正確答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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