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初級會計師培訓

發表于:2021-12-08 11:37:29 分類:初級會計職稱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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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票據行為(二)

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學習初級會計職稱,網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票據行為(★★★)

(三)承兌

1.承兌僅適用于商業匯票。

2.提示承兌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3.受理

付款人應當在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拒絕承兌。

4.附條件的承兌

承兌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注意】與背書附有條件進行區分,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票據上的效力。

(四)保證(多選、不定項)

1.保證人

(1)保證人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

(2)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作為票據保證人的,票據保證無效。

【注意】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國家機關提供票據保證的,以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法人書面授權范圍內提供票據保證的除外。

2.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

①表明保證的字樣

②保證人簽章

(2)相對記載事項

①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②被保證人的名稱

③保證日期

保證人未記載保證人名稱和住所的,以保證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保證人住所

保證人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以出票人或承兌人為被保證人。

保證人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注意1】此處教材表述為:保證人必須在票據或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注意2】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

3.保證責任

(1)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共同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4.附條件的保證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注意】與背書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進行區分。

5.保證效力

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形式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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