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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會《經濟法》預習考點:應納稅額的核定與調整
給大家整理了《經濟法基礎》的第七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稅款征收與稅務檢查的高頻考點之應納稅額的核定與調整。希望大家認真備考,更多經濟法考點請查看>>>預習考點第七章匯總
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節 稅款征收與稅務檢查
考點二 應納稅額的核定與調整
(一)核定應納稅額的情形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 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4. 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5. 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 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例題多選題
下列情形中,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有( )。
A.有騙稅前科的
B.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C.按規定應設置而未設置的
D.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難以查賬的
答案:BCD
解析: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稅務機關主要根據納稅人的財務管理狀況確定是否對納稅人核定應納稅額。選項A不屬于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情形。
(二)核定應納稅額的方法
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應納稅額;當其中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1. 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 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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