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初級會計職稱培訓機構

發表于:2021-11-11 11:52:54 分類:初級會計職稱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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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會《經濟法》預習考點:違反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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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計法律制度》

第五節 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考點一: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

(二)根據《會計法》規定,前述違法行為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考點二:其他違反會計法律制度行為

(一)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

1.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尚不構成犯罪的:

(1)通報和罰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行政處分——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3)限制工作——會計人員有上述行為,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二)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1.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尚不構成犯罪的:

(1)通報和罰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行政處分——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3)限制工作——會計人員有上述行為,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3.情節嚴重的:

(1)個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2)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1.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尚不構成犯罪的:

(1)罰款——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行政處分——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職、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四)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

1.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尚不構成犯罪的:

行政處分——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情節惡劣的:

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五)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1.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可對單位并處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的行為有( )。

A.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B.偽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

C.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D.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

【答案】BCD

【解析】選項A屬于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對尚未構成犯罪的應承擔的責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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