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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會《經濟法》預習考點: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給大家整理了《經濟法基礎》的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的高頻考點之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希望大家認真備考,更多經濟法考點請查看>>>預習考點第六章匯總
第六章 《其他稅收法律制度》
第十節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考點一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
1. 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1)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是指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
(2)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及稅法規定的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其他地區。
2. 稅率
(1)城市維護建設稅實行地區差別比例稅率,分為三檔:
① 納稅人所在地區為市區的:7%;
② 納稅人所在地區為縣城、鎮的:5%;
③ 納稅人所在地區為上述以外地區的:1%。
(2)適用稅率的確定
① 由受托方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受托方所在地適用稅率執行;
② 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地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繳納按經營地適用稅率執行。
3. 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
【注意】:
① 納稅人因違反增值稅、消費稅的有關規定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② 納稅人在被查補增值稅、消費稅和被處以罰款時,應同時對其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補稅、征收滯納金和罰款。
應納稅額 =(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實際繳納的消費稅)× 適用稅率
4. 稅收優惠
(1)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2)對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而發生退稅的,可同時退還已征收的城建稅,但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3)對增值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則一律不予退(返)還。
(二)教育費附加
1. 征收范圍:稅法規定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
2. 計稅依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之和。
3. 征收比率:3%。
4.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實際繳納的消費稅)×3%
5. 減免規定
(1)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2)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但對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而發生退稅的,可同時退還已征收的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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