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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21-11-11 11:24:45 分類:初級會計職稱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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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會《經濟法》預習考點: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給大家整理了《經濟法基礎》的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的高頻考點之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希望大家認真備考,更多經濟法考點請查看>>>預習考點第六章匯總

第六章 《其他稅收法律制度》

第十節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考點一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

1. 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1)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是指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

(2)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及稅法規定的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其他地區。

2. 稅率

(1)城市維護建設稅實行地區差別比例稅率,分為三檔:

① 納稅人所在地區為市區的:7%;

② 納稅人所在地區為縣城、鎮的:5%;

③ 納稅人所在地區為上述以外地區的:1%。

(2)適用稅率的確定

① 由受托方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受托方所在地適用稅率執行;

② 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地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繳納按經營地適用稅率執行。

3. 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

【注意】:

① 納稅人因違反增值稅、消費稅的有關規定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② 納稅人在被查補增值稅、消費稅和被處以罰款時,應同時對其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補稅、征收滯納金和罰款。

應納稅額 =(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實際繳納的消費稅)× 適用稅率

4. 稅收優惠

(1)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2)對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而發生退稅的,可同時退還已征收的城建稅,但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3)對增值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則一律不予退(返)還。

(二)教育費附加

1. 征收范圍:稅法規定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

2. 計稅依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之和。

3. 征收比率:3%。

4.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實際繳納的消費稅)×3%

5. 減免規定

(1)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2)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但對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而發生退稅的,可同時退還已征收的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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