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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考點預習:仲裁
一、概念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二、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公平合理原則
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完備的情況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則來解決糾紛。
3.獨立仲裁原則
仲裁機構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注意】仲裁機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4.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適用范圍
1.適用:平等主體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不適用《仲裁法》: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勞動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適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3.不能提請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
【注意】每個公民都有“撫養子女”和“贍養老人”的義務,撫養和贍養談不到仲裁的問題。
【提示】注意文字游戲,分清“適用《仲裁法》”和“可以申請仲裁”的區別。
四、習題演練
1.甲、乙因買賣貨物發生合同糾紛,甲向法院提起訴訟。開庭審理時,乙提出雙方簽有仲裁協議,應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對該案件的下列處理方式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仲裁協議有效,法院駁回甲的起訴 B.仲裁協議無效,法院繼續審理
C.由甲、乙協商確定糾紛的解決方式 D.視為甲、乙已放棄仲裁協議,法院繼續審理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乙方“首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2.甲、乙、丙、丁四人就《仲裁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討論,則下列四人的說法中錯誤的有( )。
A.甲認為仲裁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財產權益糾紛,因此離婚析產糾紛也應適用仲裁法
B.乙認為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原則,因此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并作出裁決書后反悔的,不可以再就同一事項申請仲裁
C.丙認為若雙方未單獨簽訂仲裁協議而是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則若合同無效,仲裁條款也無效
D.丁認為仲裁是否公開進行是自愿的,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就可以公開進行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離婚不適用仲裁法;合同和仲裁無關;當事人協議公開但是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可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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