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中級會計職稱培訓機構

發表于:2021-12-20 10:57:29 分類:中級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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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保險公司

【知識點】:保險公司

保險業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

1.保險公司的設立

(1)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②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③有符合保險法規定的注冊資本。《保險法》規定,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于2億元人民幣。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④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⑤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⑥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有關的其他設施;⑦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2)申請、批準和登記。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自收到批準籌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籌建工作完成后,申請人可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業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并憑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經營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其經營業務許可證失效。

(3)分支機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

2.保險公司的變更

保險公司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撤銷分支機構、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以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3.保險公司的終止

(1)解散。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2)被撤銷。

(3)破產。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4.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有: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以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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