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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有限合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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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經濟法——有限合伙企業:
(一)設立
1.合伙人
(1)2個以上50個以下
(2)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和“1個”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3)“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2.企業名稱
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3.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二)事務執行
1.執行人
(1)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①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③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④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⑤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⑦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⑧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薄?/p>
2.責任承擔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2)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利潤分配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相對禁止)
4.有限合伙人權利
(1)內部交易;(2)同業競爭?!俺齾f議禁止外,可以”
(三)有限合伙企業財產的出質與轉讓
(四)有限合伙人的債務清償、入伙與退伙、財產繼承(11、單選;簡答;單選、判斷;判斷;多選;單選)
1.債務清償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退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2.有限合伙人死亡后的財產繼承
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五)合伙人性質的轉變(單選、簡答、單選、多選)
1.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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