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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第二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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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第二審程序
(1)前提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決和裁定
【注意1】只有第一審案件的當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訴。
【注意2】只能對法律規定的可以上訴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不是所有的判決和裁定都能上訴)。
(2)上訴期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
(3)二審判決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注意】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重審相當于一審)
3.審判監督程序
(1)前提
有審判監督權的人員和機關,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2)誰可以提出再審
①“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③“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④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注意】當事人申請再審,“不停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的執行。
(3)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不走回頭路
①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②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注意】①、②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③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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