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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21-12-16 12:28:35 分類:中級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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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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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仲裁程序

1.申請和受理

【注意】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2.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置首席仲裁員。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則)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4.仲裁應“開庭”但“不公開”(自愿原則)

【注意1】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決。

【注意2】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5.仲裁的和解與調解

(1)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6.作出裁決

裁決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裁終局原則)

7.履行裁決及強制執行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注意】與“一裁終局原則”進行區分。

8.仲裁裁決的撤銷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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