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中級職稱培訓網校

發表于:2021-12-16 12:19:54 分類:中級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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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入伙和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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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知識點:入伙和退伙

1.入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提示: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退伙:退伙人對退伙前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通知退伙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2)當然退伙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解釋: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3)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提示: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財產繼承

(1)繼承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

(2)繼承人(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①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

解釋:普通合伙人應具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和執行合伙事務的能力,因此,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

②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提示: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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