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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知識點:代位求償的成立要件
知識點:代位求償的成立要件
(1)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的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司法解釋四】在保險人以第三者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償權之訴中,第三者以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前已放棄對其請求賠償的權利為由進行抗辯,人民法院認定上述放棄行為合法有效,保險人不得就相應部分主張行使代位求償權。
【司法解釋四】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就是否存在上述放棄情形提出詢問,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不能代位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有權請求返還相應保險金,但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2)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3)如果因被保險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4)只有當被保險人未從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者處獲得賠償或先向保險人索賠時,經保險人進行賠付后,才有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保險人的必要,代位權才得以產生和適用。
【司法解釋四】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獲得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情況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達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險人已經從保險人處獲賠的范圍內又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保險人無權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提示】保險人就相應保險金主張被保險人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四】保險人獲得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情況已經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保險人主張代位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第三者以其已經向被保險人賠償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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