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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合同解除
春節已經過去很長時間了,由于疫情防控很多考生宅在家辦公,總是產生還在放假的錯覺,考生學習心態也就調整不過來。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大家要做好計劃,調整好心態認真學習?,F在就開始學習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
1.意定解除
(1)協商解除:事后協商
(2)約定解除權:事前約定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預期違約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注意】(3)(4)的區別在于一方延遲履行債務在“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下無需催告即可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鏈接1】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在合理期限內,對方未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相應擔保,可以解除合同。
【鏈接2】承攬合同:“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鏈接3】租賃合同:(1)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2)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均可隨時解除合同。
3.情勢變更原則
“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4.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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