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中級職稱考試培訓

發表于:2021-12-14 11:38:54 分類:中級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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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抵押財產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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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抵押財產范圍

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2.房地產抵押關系

(1)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地隨房走、房隨地走)

(2)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3.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但是,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4.實現抵押權后土地的性質和用途作的限制性規定

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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