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損失和非正常損失稅務處理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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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損失和非正常損失稅務處理區別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1)自然災害損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3)其他非正常損失。此外,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03號)中,對企業的“非正常損失”又作了進一步解釋,該批復指出:“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之外的損失,對于企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按照“非正常損失”的定義,區分正常損失和非正常損失的關鍵是看損失是否屬于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正常損耗。如果屬于正常損耗,則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如果屬于非正常損失,則應將該項購進商品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壞賬損失稅前扣除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企業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5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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