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付匯代扣代繳增值稅期限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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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付匯代扣代繳增值稅期限多久

支付境外服務費代扣代繳增值稅的抵扣期限為開具代扣代繳稅款憑證日期的一年以內。

對外付匯代扣代繳的增值稅如何抵扣?需要提供哪些資料?參考文件?

根據《關于在北京等 8 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 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 展 交通運輸業和 部分現代服務業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 試點 的 通知 》 財稅([2011]111 號)《附件 2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 3 點規定:"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按照規定應當扣繳增值稅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從稅務機關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以下稱通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上述納稅人憑通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否則,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對外付匯代扣代繳稅率

(1)增值稅

第十條 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3〕106號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2)企業所得稅

稅法第38條 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第三條第二款 本辦法所稱提供勞務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咨詢經紀、設計、文化體育、技術服務、教育培訓、旅游、娛樂及其他勞務活動。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所有的對外付匯都需要代扣代繳所得稅、增值稅嗎?

《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第十條 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一)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根據上述規定,認證服務屬于營改增服務范圍,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屬于境外的單位。目前,對上述"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沒有具體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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