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以固定資產管理的機床是否要交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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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以固定資產管理的機床是否要交增值稅

問:我公司出售以固定資產管理的機床,原值200萬元,累計折舊150萬元,無減值準備,出售時要交增值稅嗎?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舊貨和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增值稅政策作了如下規定:

一、納稅人銷售舊貨,是指納稅人從他處采購來,可以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也就是說采購來舊貨的目的不是自己用,是為了再次銷售,這種情況下,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減免的1%計入營業外收入。

二、銷售舊固定資產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第二十八條規定并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第一條: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固定資產中的小汽車、摩托車、游艇從2013年8月1日起,其進項稅額準予抵扣。也就是說,一般納稅人銷售2013年8月1日以后購進的小汽車、摩托車、游艇,2018年5月1日后銷售要按16%的稅率交稅,銷售2013年8月1日之前購進的,可以采用簡易計稅方式,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此時,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當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也明確,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這種情況下,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方取得簡易計稅的專用發票,也可以抵扣進項。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自2014年7月1日起依3%征收率計算減按2%征收。

三、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明確,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不得簡易計稅,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此外,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稅率調整最新規定,2018年5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6%,小規模納稅人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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