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辦期間的虧損以后年度能不能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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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辦期間的虧損以后年度能不能彌補?

一是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由于企業在籌辦期沒有開始生產經營,無從計算損益,因此籌辦期不計算虧損,也無需進行匯算清繳,而籌辦費的有效虧損彌補期限也被推遲。

二是籌辦期“虧損”包括業務招待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規定,盡管企業在籌辦期未取得經營收入,業務招待費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而廣告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遞延到實際生產經營年度稅前扣除。

新準則取消了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沒有取消“長期待攤費用”科目,企業一年以上的需要按受益期分攤的費用可以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如果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年限不能低于稅法規定的3年。

由于企業在籌辦期,沒有經營收入,產生虧損。如果開辦期間達一年以上,計算為虧損年度,意味著虧損彌補期(5年)勢必減少,不利于納稅人。此次政策的明確有利于納稅人延長了虧損彌補期限。因此,這條規定不是以后年度不能進行彌補,而是延長了彌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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