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公司自購物品作為獎品是否要繳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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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公司開展業務發展獎勵活動,利用公司自購物品(營銷用品和銷售物資)作為獎品,請問是否可以直接列支成本,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文件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偶然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個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地稅主管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地稅主管機關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貴公司開展業務發展獎勵活動所購買的作為獎品的貨物可以在稅前列支。該獎品支付給個人時需要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適用20%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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