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險服務的進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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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服務的進項有哪些,關于這個問題,一直是大家所關注的內容,如果不太了解,也別著急,一起來看看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吧。

金融保險服務的進項有哪些?

答:(一)營業稅

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稅率為5%。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金融、保險。

1、金融

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融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

自有資金貸款,是指將自有資本金或吸收的單位,個人的存款貸與他人使用。

轉貸,是指將借來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

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自有資金貸款征稅。

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

(2)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

(3)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

非貨物期貨,是指商品期貨、貴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等。

(4)金融經紀業,是指受托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業務。

(5)其他金融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各項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票據貼現等。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2、保險

保險,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

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稅額。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鎮的,稅率為1%;

以上規定的"鎮"是指"建制鎮"

"市區"、"縣城"、"鎮"的范圍均包括郊區,郊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對郊區的鄉鎮企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減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一的稅率征收。

(三)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的稅額。附加率為3%。地方教育附加,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征依據,按1%征收。

(四)房產稅。

房產稅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計算公式為: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評估值)*(1-30%)*1.2%.,若有房產出租則以租金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

(五)土地使用稅

(六)土地增值稅

凡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行為都屬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都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6條、省地稅局蘇地稅發〔2004〕058號文件精神,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主要采取預征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稅。

除普通標準住宅不實行預征外,對其他各類商品房,均應按規定實行預征。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

1、營業用房、寫字樓、高級公寓、渡假村、花園別墅,預征率為3%;

2、普通住宅,預征率為1%;

3、既開發建造普通住宅又開發建造其他類型的商品房的,應分別核算。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從高適用預征率3%;

(七)車船稅

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需繳納車船稅。

(八)印花稅

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征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

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金融業哪些業務可以進行增值稅進項抵扣

答:1、到目前為止整個金融業,還沒有納入營改增范圍,即大部分業務仍然是交納營業稅,包括貸款、金融商品轉讓(如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如委托業務、代理業務、咨詢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

2、只有涉及到銀行買賣金銀的業務,按照稅法規定收增值稅,就這項業務,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買進金銀的時候如果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憑票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95號)規定:

“經國務院批準,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改為零售環節征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不屬于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一、對于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一)發生實物黃金交易行為的分理處、儲蓄所等應按月計算實物黃金的銷售數量、金額,上報其上級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各支行應按月匯總所屬分理處、儲蓄所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本支行的實物黃金銷售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計算增值稅預征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預征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稅額=應納稅額-預征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的,其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預征稅額大于應納稅額的,在下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從事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各級金融機構取得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預征率由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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