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企業稅務申報及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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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企業稅務申報及賬務處理,關于這個問題,一直是大家所關注的內容,如果不太了解,也別著急,一起來看看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吧。

進出口企業稅務申報及賬務處理

一、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的申報流程及需附送的資料

1.生成免抵退稅電子申報數據的流程

可以從出口退稅咨詢網下載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軟件。登錄系統的用戶名和密碼:用戶名:sa 密碼:無。系統安裝完成后配置企業信息:系統維護—系統配置—系統配置設置與修改(配置:企業代碼,企業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分類管理代碼)。 配置電子口岸IC卡賬號和密碼:系統維護—系統配置—系統參數設置與修改—功能配置Ⅰ中填寫IC卡號和密碼。18位報關單執行日期修改:系統維護—系統配置—系統參數設置與修改—業務方式中修改18位報關單執行日期(各地執行日期各不相同,根據當地要求填寫) 

(1)免抵退稅預申報的流程

進入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根據企業的出口報關單逐筆錄入出口明細數據{注意:如果屬于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51號公告規定的申報退(免)稅須提供出口貨物收匯憑證的五類出口企業,每月還需進行“出口貨物收匯申報錄入(已認定)”},按照向導的步驟進行操作,①進入“向導→申報系統操作向導→退稅向導→二免抵退稅明細采集-出口貨物明細申報錄入”;②“四免抵退稅預申報→數據一致性檢查”;③“四免抵退稅預申報→生成明細申報數據”。

生產企業在免抵退稅正式申報前必須要進行出口退(免)稅預申報。生產企業出口后由于網絡原因或者企業未及時提交信息等原因,導致出口報關單信息不能及時傳遞到稅務計算機系統,如果生產企業不進行出口退稅預申報,就不知道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是否齊全。生產企業必須單證信息齊全才能進行出口退稅正式申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即出口銷售額乘以增值稅征退稅率之差,一定要按照單證齊全、信息齊全并錄入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的出口明細計算出來的數據。否則缺少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計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進項稅額”就會與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上的“不得免征和抵扣進項稅額”不一致,主管稅務機關在計算機審核時會造成免抵退稅對審不通過。

生產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中進項稅額轉出額中第18欄“免抵退稅辦法出口貨物不得免征和抵扣進項稅額”和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第25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要相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18欄"免抵退稅辦法不得免征和抵扣的進項稅額"要根據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上的第25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進項稅額"填寫。舉例說明:生產企業要進行所屬期201403的增值稅納稅申報,且也要進行所屬期201403的免抵退稅申報,該企業應先去主管稅務部門進行免抵退稅申報預審,如果單證信息齊全即進行出口明細錄入,生成明細數據、匯總數據;其次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按照免抵退稅匯總表上的第25欄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18欄;最后去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免抵退稅正式申報,如此操作,該企業免抵退稅對審時出錯率會較低。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及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在正式申報出口退(免)稅之前,應按現行申報辦法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預申報,在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申報憑證的內容與對應的管理部門電子信息無誤后,方可提供規定的申報退(免)稅憑證、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正式申報。

(2)免抵退稅正式申報流程

①生產企業去主管稅務機關預審后,在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進行“五預審核反饋疑點調整→稅務機關反饋信息讀入→預審疑點反饋情況查詢”后,如有缺少電子信息或者錄入出口明細錯誤的情況,可進行“五預審核反饋疑點調整→撤銷已申報數據”;②將出口明細數據進行修改,進入“退稅向導→二免抵退稅明細采集-出口貨物明細申報錄入”;③進入“六生成明細申報數據→數據一致性檢查→生成明細申報數據;④進入“八納稅申報表數據采集→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錄入”;⑤進入“九免抵退匯總數據采集→免抵退申報匯總表錄入”,點擊“增加”按鈕,點任意鍵,自動生成免抵退申報匯總表,點擊“保存”;⑥進入“九免抵退匯總數據采集→免稅退匯總表附表錄入”,點擊索引窗口;⑦進入“九免抵退匯總數據采集→免抵退稅申報資料錄入”,點擊“增加”按鈕,在空白處點擊一下,自動生成免抵退稅申報資料情況表, 點擊“保存”;⑧進入“十免抵退稅正式申報→數據一致性檢查→打印申報報表→生成匯總申報數據。

(2)免抵退稅申報需提供的資料

(1)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除按納稅申報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①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上期《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

②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免抵退稅申報資料情況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⑤下列原始憑證:

A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以下未作特別說明的均為此聯)(保稅區內的出口企業可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區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簡稱出境貨物備案清單);

B出口發票;

C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

D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E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貨物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自產貨物,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a《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消費稅退稅申報表》;

b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原件或復印件。

二、、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處理及賬務處理

(一)生產企業一般貿易的免抵退稅的賬務處理

1.出口時的會計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2條第7項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秶叶悇湛偩株P于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調整了免抵退稅相關申報及消費稅免稅申報的規定,免抵退稅申報是單證信息齊全了后才進行。

所以按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61號公告的規定,企業在出口時因為還未進行免抵退稅申報,不用考慮免抵退稅的影響,企業只需對出口業務是否應確認收入進行處理,一般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出口銷售收入

同時結轉成本,因為此時不用考慮免抵退稅的影響,所以也無須將不得免征與抵扣稅額轉入營業成本,會計處理如下: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2. 單證信息齊全時的會計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企業在單證信息齊全后進行免抵退申報,同時應根據免抵退稅正式申報的出口銷售額即單證信息收齊出口額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填報在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免抵退稅辦法出口貨物不得免征和抵扣進項稅額”欄(第18欄)、《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欄(第25欄)。

當月根據單證信息收齊出口額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賬務處理如下: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實務中,企業可以不管具體的業務,只需將當月《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轉出即可。

根據上述規定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和“免抵退稅辦法出口貨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一般不會出現差額。

如果年中出現差額,應做如下分析,并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例如所屬期2014年6月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第25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出現差額,根據差額的正負進行處理

(1)如果差額為正數,說明增值稅申報時進項轉出少了,而該轉出應進入企業生產成本,故應在2014年7月調整時補提應轉出的進項稅額,賬務處理如下:

借:主營業務成本 (差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差額)

(2)如果差額為負數,說明增值稅申報時進項轉出多了,而該轉出應進入企業生產成本,故應在2014年7月調整時調減主營業務成本,賬務處理如下:

借:主營業務成本 (差額)紅字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差額)紅字

如果該調整屬于跨年事項,則應結合免抵退稅申報的特點利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3.免抵退稅正式申報后次月的會計處理

(1)在進行免抵退稅正式申報的次月,企業應按照主管稅務部門審核確認的上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的第36欄“當期應退稅額”確認應退稅額,賬務處理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2)在進行免抵退稅正式申報的次月,企業應按照主管稅務部門審核確認的上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的第37欄“當期免抵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待企業收到了出口退稅款時,再沖減“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

4.免抵退轉免稅的會計處理

《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進一步規定:“ 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及消費稅退稅。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抵退稅。”

企業對于未收齊單也未申請逾期申報的,在次年的5月份應該對出口業務作免稅申報。此時對于該筆出口業務,企業只是在出口時確認了收入,結轉了成本,對免抵退稅均未進行會計確認與核算。此時企業只需對“免稅”進行增值稅會計處理。

根據規定,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應當轉入成本。在進行進項轉出時,企業往往無法劃分需要轉出的進項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第二十六條,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在舊的出口退稅政策下,在出口確認收入、結轉成本時就將“不得免征與抵扣稅額”轉入營業成本,企業在計算進項稅額轉出必須沖減該部分轉出金額。

5.免抵退視同內銷的會計處理

《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免稅政策的,除特殊區域內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勞務外,如果未按規定申報免稅,應視同內銷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收增值稅、消費稅。”

據此,企業對于未收齊單證信息也未申請逾期申報的,超過免稅申報期的要視同內銷處理。此時對于該筆出口業務,企業也只是在出口時確認了收入,結轉了成本,對免抵退稅均未進行會計確認與核算。此時會計上主要是處理兩個問題:

一是會計上如何體現營業收入類型的變化。在出口時,企業將該筆銷售確認為“出口銷售收入”,現需調整為“內銷收入”,這些是免抵退企業會計上對營業收入常設的二級科目。會計上只需對主營業務收入的明細科目進行調整:

借:主營業務收入-出口銷售收入

貸:主營業務收入-內銷收入

如果是上年出口業務視同內銷,則需要調整的“出口銷售收入”與“內銷收入”此時都要作為“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故就收入類型變化不需要進行會計處理。

二是視同內銷時要核算該業務的銷項稅額。對于視同內銷業務因為沒確認免抵退稅額,自然無需對此進行調整,但是內銷就意味著要計提銷項稅額。問題是計提的銷項稅對應哪個科目?這就涉及出口業務的合同價是含稅價還是不含稅價。根據視同內銷的計稅方法,一般貿易方式下,一般納稅人出口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貨物勞務,其應納增值稅按下列辦法計算: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由此可見,在視同銷售下,出口貨物離岸價為含稅價,那么計提的銷項稅額就應該沖銷原確認的營業收入金額。所以沖銷“主營業務收入-出口銷售收入”時,應將其分為價稅兩部分,前述分錄應該修改為:

借:主營業務收入-出口銷售收入

貸:主營業務收入-內銷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如果是上年出口業務視同內銷,則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只反映該銷項稅額計提事項,會計處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24號公告,視同內銷的一般都是上年業務。

出口貨物若已按征退稅率之差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已經轉入成本的,相應的稅額應轉回進項稅額。即在舊的出口退稅政策下,在出口確認收入、結轉成本時就將“不得免征與抵扣稅額”轉入營業成本,如果視同內銷的是適用舊出口退稅政策的業務,理論上企業還須對“不得免征與抵扣稅額”進行處理。實務上,因為進行視同內銷操作時,企業會將視同內銷金額作為負數填報在免抵退稅申報系統里,申報系統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與抵扣稅額”時已沖減了該視同內銷金額,故會計上直接在月底按匯總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與抵扣稅額”處理即可

6.免抵退業務“退運”的會計處理

免抵退業務發生“退運”的實質是“銷售退回”,而且企業在出口時已經確認了營業收入。根據會計準則,對于已經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退回的,企業應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成本。

此處的銷售商品成本應包括兩部分:一是結轉的庫存商品成本;二是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轉入的業務成本,但不包括應轉回的“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另外,在增值稅會計中,明細科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是用于核算免抵退稅額用于“免抵”和“退稅”的部分,發生退運時,理論上企業必須沖銷“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24號公告規定,已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及需改為免稅或征稅的,應在上述情形發生的次月增值稅申報期內用負數沖減原免抵退稅的申報數據,并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跨年度的退運業務不再補征免抵退稅款。

所以,對免抵退稅的處理在系統上作順延處理即可,即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和調整的免抵退稅均已在當月的《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體現,在會計上對上述業務合并處理即可,只是涉及“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時才需要單獨將對應的不得免征與抵扣稅額轉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如果發生退運時,企業還未進行免抵退正式申報,則僅沖銷確認的出口收入和結轉的庫存成本,不涉及對免抵退業務的會計調整。

出口退稅的申報時間

(一)生產企業

生產企業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還需辦理免抵退稅相關申報及消費稅免稅申報(屬于消費稅應稅貨物的)。

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及消費稅退稅。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抵退稅。

(二)外貿企業

外貿企業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將適用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銷售額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免稅貨物銷售額”欄。

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免退稅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外的其他時間也可辦理免退稅申報。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退稅。

一般情況來說,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的申報期限最遲是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前(遇節假日順延),舉例說明:出口日期是2014年6月6日,只要是在2015年4月15日前(遇節假日順延)進行出口退稅申報就不算超期申報,允許享受出口退稅政策。出口日期是2014年12月6日,最遲退稅申報時間也是在2015年4月15日前(遇節假日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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