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費納稅調整會計分錄怎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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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費納稅調整會計分錄怎么寫?

答:計提: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所得稅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繳納后:

借:應交稅金--所得稅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業務招待費只能按照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和銷售收入0.5%中較低的金額在企業說得稅前扣除。因此一般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的時候要調增納稅所得額。

例如:當年發生的營業收入是1000萬元。發生業務招待費支出20萬元。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1000萬*0.5%=5萬,20萬*60%=12萬。12萬〉5萬;由于會計利潤總額中,按20萬元確認的業務招待費。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要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5=15萬元。

在14版A類納稅調整明細表15欄填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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